(2017)赣0722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华春与赖秀生、赖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春,赖秀生,赖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281号原告:何华春,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付国最,信丰县大塘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法律工作者。被告:赖秀生,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赖金平,男,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原告何华春与被告赖秀生、赖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