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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华春与赖秀生、赖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春,赖秀生,赖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281号原告:何华春,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付国最,信丰县大塘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法律工作者。被告:赖秀生,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赖金平,男,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原告何华春与被告赖秀生、赖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