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168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