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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3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嘉兴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嘉兴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3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嘉兴市吉杨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朱敏,办事处主任。被执行人嘉兴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禾兴南路146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4649037-2。法定代表人:黄乐江。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利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兴街道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83215元,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嘉兴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看,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嘉兴市双园公寓1号、2号、8号、9号、10号、23号、24号、37号、38号、39号、40号、44号、45号、46号、49号、50号、51号地下车位。以上车位均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其权属不清,暂时难以处置。经本院至房产、银行、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表明:被执行人嘉兴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玮执 行 员  蒋宇炜代理审判员  柏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