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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辖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蔡云君、胥文斌、胡海斌与杨波、李洪建、吴彪、刘仕安、贾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云君,胥文斌,胡海斌,杨波,李洪建,吴彪,刘仕安,贾鹏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辖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云君,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胥文斌,男,汉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海斌,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波,男,汉族,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建,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彪,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仕安,男,汉族,1966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鹏,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上诉人蔡云君、胥文斌、胡海斌因与被上诉人杨波、李洪建、吴彪、刘仕安、贾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7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蔡云君、胥文斌、胡海斌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要件,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又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苍溪县,故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792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李审 判 员  殷亚男审 判 员  邱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欢书 记 员  杨 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