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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2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兆春、林恒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春,林恒屾,陈秀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2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兆春,男,1976年8月13日生,壮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林恒屾,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陈秀田,女,1972年8月5日生,汉族,住鹿寨县,申请执行人黄兆春申请执行林恒屾、陈秀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兆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2.1338万元,已执行190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034元,余下未执行款项2304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韦波审判员  蔡 恺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荣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