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孟全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81号罪犯沈孟全,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马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孟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出犯罪所得,按各被害人损失数额予以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孟全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于2017年1月因私藏药品被扣30分,共违规1次,扣3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五次表扬。本次减刑向本院缴纳4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孟全减去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