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3民特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伟军、朱灵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伟军,朱灵升,汤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242号申请人:徐伟军,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人:朱灵升,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人:汤章武(系朱灵升的继父),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人徐伟军与申请人朱灵升、汤章武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汤章武于2017年7月31日前代朱灵升偿还申请人徐伟军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二、申请人徐伟军与申请人朱灵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清结。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