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8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翁兴国与北京苏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8661号本院于二Ο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对原告翁兴国与被告北京苏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186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2民初1866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七十八元,由被告北京苏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苏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审判员 李思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