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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贾莉与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莉,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02民初3548号原告:贾莉,女。被告: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逸城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贾莉与被告逸城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莉,被告逸城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莉因被告逸城地产公司未返还按揭贷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逸城首郡房屋办理的贷款115508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陈小龙系逸城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巴彦淖尔市逸城首郡小区的工头之一,逸城地产公司抵顶给陈小龙一套房屋,位于巴彦淖尔市逸城首郡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2014年5月4日陈小龙与贾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陈小龙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贾莉,贾莉先支付房款25万元,剩余25万元办理按揭贷款后给付陈小龙。2014年5月7日在陈小龙的联系下,贾莉与逸城地产公司签订了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年6月23日,贾莉以涉案房屋作抵押的按揭贷款30万元被工商银行巴彦淖尔胜利南路支行打入逸城地产公司账户,当日逸城地产公司给付贾莉15万元,贾莉将该15万元给付陈小龙。后逸城地产公司又给付贾莉2万元,在给贾莉交付涉案房屋时又以该贷款收取贾莉应交的天然气费、物业费等合计14492元。此后,贾莉向逸城地产公司索要该贷款过程中,逸城地产公司要求贾莉用剩余贷款垫付陈小龙x号楼xxx商铺的物业装修等费用,贾莉也同意,为此贾莉给逸城地产公司出具了领取16747元的领款条,同时逸城地产公司给陈小龙出具了收取物业费、装修押金等相关手续,但是陈小龙对此不置可否、不予认可。逸城地产公司因欠陈小龙工程款而将涉案房屋抵顶给陈小龙,陈小龙又出售给贾莉,贾莉与逸城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几方的交易已经安全履行。贾莉就该房办理按揭贷款后,工商银行将按揭贷款打入逸城地产公司账户,逸城地产公司此时不享有收取贾莉房款的权利,其恶意占有贾莉按揭贷款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返还款责任,并赔偿损失。贾莉与逸城地产公司已经协商一致:由贾莉以按揭贷款垫付陈小龙x号楼xxx商铺的物业等费16747元,故应当从逸城地产公司应返还贾莉款项中核减。贾莉与陈小龙因该垫付行为产生的纷争可另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巴彦淖尔市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贾莉按揭贷款98761元,并从2014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9元,原告贾莉已预交2949元,由原告贾莉负担428元,被告逸城地产公司负担25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宏凯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庞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海霞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