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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登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双吉油品有限公司、周富城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登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双吉油品有限公司,周富城,林雯瑾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3477号申请人:上海登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晶晶,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双吉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荣安。被申请人:周富城,男,1959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林雯瑾,女,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登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双吉油品有限公司、周富城、林雯瑾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双吉油品有限公司、周富城、林雯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双吉油品有限公司、周富城、林雯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