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树松与被告赵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松,赵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民初1574号原告张树松,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赵博,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锦州市。原告张树松与被告赵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博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树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粮款117,137.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在原告处购买玉米,从2014年开始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购买玉米,部分玉米款被告已给付,剩余玉米款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经结算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始终以无资金为由迟迟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粮食款117,137.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博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据一张,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未结粮食款事实存在。因被告未到庭,未能提出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查认定:被告赵博于2014年起,先后在原告张树松处购买玉米,收购后交给中粮分库,中粮分库已向被告赵博结清粮食款。被告赵博陆续已给付原告张树松部分粮食款。剩余玉米款被告于2015年12月2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有赵博欠张树松粮食款计壹拾壹万柒仟壹佰叁拾柒元正。现被告赵博尚欠原告张树松粮食款117,137.00元整。本院认为,被告赵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应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事实的抗辩。原、被告之间的买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赵博应依约还款。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树松粮食款人民币117,137.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此款偿清止。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在117,137.00元范围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被告赵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修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秀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