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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庄美容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敏,庄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刑初3644号自诉人陈丽敏,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晋江市。被告人庄美容,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晋江市。自诉人陈丽敏以被告人庄美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丽敏在判决宣告前,以其提不出补充证据,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陈丽敏自愿申请撤回自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丽敏撤回对被告人庄美容的起诉。审 判 长  曾摩托审 判 员  丁钊珑代理审判员  付雅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速 录 员  李纯攀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