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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洪富与四川省合江县第二建筑公司、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富,四川省合江县第二建筑公司,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077号原告:李洪富,男,生于1947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登祥,经理。被告: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富诉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二建筑公司、泸州富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富于2017年7月19日以“本案属重复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洪富负担。审判员  陈小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