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全正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正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0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正胜,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衡南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正胜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正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全正胜与购毒人员何某威电话联系,约定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2小包冰毒给购毒人员何某威,并由何某威支付好处费500元。同日12时许,被告人全正胜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名高城门口收取了何某威支付的毒资400元后离去。同日14时许,被告人全正胜在花都区新华街曙光路雄腾网咖贩卖2小包冰毒给购毒人员何某威,并收取何某威支付的500元。交易完毕后,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全正胜,在其身上起获现金500元及金立牌手机1台,在购毒人员何某威身上起获透明晶体状毒品2小包。经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1.26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全正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6克等情节,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全正胜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全正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正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全正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金立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26克予以没收、销毁(均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德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嘉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