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杰、孙文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孙文华,韩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99号申请执行人徐杰,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孙文华,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韩清波,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91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清波名下有名下位于菏泽市丹青年南路香格里拉嘉园7号楼05006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56**);被执行人孙文华名下有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牡丹嘉园A5幢2单元房产一处(产权证077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清波名下有名下位于菏泽市丹青年南路香格里拉嘉园7号楼05006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56**);二、查封被执行人孙文华名下有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牡丹嘉园A5幢2单元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779**);三、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喜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