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谢庆明与郑二明、冷腊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二明,冷腊月,谢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民终1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二明。委托诉讼代理人:佴凤奎,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冷腊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庆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泗阳县高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郑二明、冷腊月因与被上诉人谢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听证。上诉人郑二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佴凤奎,上诉人冷腊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被上诉人谢庆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二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郑二明并未收到谢庆明的33万元借款。理由为:(1)谢庆明的陈述前后矛盾。谢庆明在起诉状中陈述是借款33万元,在一审庭审中又改变说法称33万元系结算而来,还有5万元借款未包括在33万元内;(2)谢庆明一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借条出具前向郑二明借款的事实;(3)郑二明确实向谢庆明的儿子李功及丈夫李继斌借过钱,但相关借款均已全部偿还;(4)郑二明出具本案借条确实是为了向上诉人借钱,但借条出具后,谢庆明因担心郑二明无法还款而拒绝付款,也未将借条返还郑二明,上诉人父亲曾让其报警,但考虑到其与李功系同学关系,才认为谢庆明不会依据本案借条主张权利;(5)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上述情况,仅凭借条和谢庆明的陈述就认定本案借款真实发生,认定事实错误。2、本案借条上“月息2分”的内容并非上诉人所写,而系他人后添,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该事实,即判令上诉人承担偿还利息的责任错误。冷腊月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冷腊月不承担还款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郑二明在本案的借款冷腊月并不知情,即便该笔借款属实,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根据冷腊月与谢庆明的录音可以证明郑二明的借款系用于赌博。被上诉人谢庆明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郑二明已经认可了本案借条的真实性;2、谢庆明在一审中已经说明了本案33万元的来源,包括谢庆明借案外人夏金良给郑二明使用的10万元,谢庆明丈夫李继斌借给郑二明的10万元,及其自己二次借给谢庆明的8万元和5万元;3、郑二明一审中虽对“月息2分”提出异议,但未申请司法鉴定,应当承担败诉后果;4、冷腊月并未否认本案借款的真实性,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冷腊月提供的录音也可以证明本案借款是用于做生意,并非用于赌博。谢庆明一审诉讼请求:1、郑二明、冷腊月偿还借款3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郑二明、冷腊月负担。事实与理由:郑二明、冷腊月系夫妻关系。自2015年开始,郑二明多次向谢庆明借款。2016年12月16日,经结算,郑二明向谢庆明出具33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2%,另还有50000元借款因当时未找到借条,没有结算在330000元内。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2月16日,被告郑二明向原告谢庆明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谢庆明现金叁拾叁万元整(330000)……(注月息2分)。”另查明:被告郑二明与被告冷腊月于201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在债权人主张的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郑二明向谢庆明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郑二明应在谢庆明主张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由于本案借款发生在郑二明与冷腊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冷腊月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冷腊月庭前曾抗辩对借款不知情且不是用于家庭开支,但并未举证证明,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因涉案借条系郑二明以其个人名义出具,冷腊月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字,故冷腊月仅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郑二明辩称该借款未实际交付,就本案而言,谢庆明持有被告郑二明出具的330000元借条,能够证明谢庆明与郑二明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关于款项的交付,谢庆明在庭审中陈述系结算且陈述了结算的过程,郑二明辩称之前的借款已还清,但并不清楚之前有多少经济往来及已还款项数额,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结合当地的交易习惯,一审法院认定谢庆明已交付本案借款,对郑二明的抗辩不予采信。关于谢庆明主张的利息,因借条上已载明月息2分,故予以支持。郑二明抗辩借条上月息2分并非系其出具,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郑二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谢庆明借款3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冷腊月以其与郑二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驳回谢庆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已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645元,由郑二明、冷腊月负担。一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一审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正确。二审中,被上诉人谢庆明提供了一份郑二明书写的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谢庆明现金五万元整(50000)借款人郑二明2016。7.12”。证明本案的33万元借款系汇总形成的条据。上诉人郑二明对该条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其认为该笔借款已经通过手机银行还给谢庆明的儿媳李小房,后因其与李小房的丈夫还存在债务纠纷,表示不再坚持该主张,另外主张权利,本案只认可该5万元的借款。上诉人冷腊月对该借条未发表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二明对该借条予以认可,可以证明其与谢庆明在本案借条之前存在经济往来。二审中,上诉人冷腊月提供了在接到一审开庭传票后形成录音一份,通话人为冷腊月和谢庆明,证明冷腊月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该笔借款用于赌博,并非用于家庭生活。被上诉人谢庆明质证认为,对该录音通话过程不持异议,但不能证明冷腊月的观点,还可以证明冷腊月并不否认本案33万元债务,同时,借钱的时候,郑二明明确说是用于做生意。郑二明对录音不持异议,但认为对冷腊月对借款事实的表态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录音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该录音为当事人的陈述,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补充查明:2016年。7.月12日,郑二明向谢庆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谢庆明现金五万元整(50000)借款人郑二明2016。7.12”,该借款尚未清偿,包含在本案33万元借条之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二明、冷腊月是否应当对涉案33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谢庆明提供了郑二明书写的33万元借条一张来主张权利,郑二明对该借条系其书写无异议,但辩称其并未收到借条中的款项。谢庆明述称该33万元系从其他债权结算而来,包括其从案外人夏金良处转借的10万元,其丈夫李继斌借给郑二明的10万元,其自己分两次借给郑二明的13万元,其中包括一审后其又找到的郑二明于2016年7月12日出具的5万元借条,并提供了夏金良证言、烧毁后残存的借据、郑二明的房产证等证据。郑二明辩称其之前从未向被上诉人借过钱,其从谢庆明的儿子李功及谢庆明的丈夫李继斌处借过钱,但均已还清,但上诉人郑二明对该辩解意见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本院二审中,郑二明又认可了其于2016年7月12日向谢庆明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与其辩解理由亦相互矛盾。当然,谢庆明关于2016年7月12日5万元借条的陈述存在矛盾,其一审中称该5万元不包括在33万元中,但鉴于本案系结算形成的债务,时间较长,且谢庆明该主张属于对二上诉人有利的主张,本院认可谢庆明二审中的主张。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民间借贷借款及交付借款凭证的交易习惯,本院认为谢庆明与郑二明之间已经发生了33万元的借款关系,郑二明应当对该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对上诉人郑二明关于该问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郑二明上诉述称,本案33万元借条中的“月息2分”并非其书写,但经本院释明,其未向本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郑二明听证中提出鉴定申请,本院要求其庭后提交书面申请,但郑二明一直未提交申请,经本院电话联系,其明确表示放弃鉴定),故郑二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应当根据借条的约定支付利息。本案的33万元借款发生在郑二明与冷腊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冷腊月上诉称其对该借款不知情,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系郑二明用于赌博,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应当对该笔借款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郑二明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郑二明负担;上诉人冷腊月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冷腊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 宁审判员 曹智勇审判员 周栋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七日书记员 王 秀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8页/共9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