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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佑方与广州市名威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佑方,广州市名威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陈佑方,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名���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工业区牌坊前8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69795813X。法定代表人:温桂全。申请执行人陈佑方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名威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花劳人仲案(2016)3650-37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名威纺织有限公司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380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1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承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