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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邦芳与被执行人胡永运、王友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邦芳,胡永运,王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彭邦芳,女,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胡永运,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王友芳,女,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邦芳与被执行人胡永运、王友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4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福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