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邦芳与被执行人胡永运、王友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邦芳,胡永运,王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彭邦芳,女,195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胡永运,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王友芳,女,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邦芳与被执行人胡永运、王友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4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福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