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民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惠玲与武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玲,武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3359号原告:陈惠玲,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委托代理人:安灵珠,男,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弘,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委托代理人:张彤,男,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惠玲与被告武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武弘涉嫌犯罪,案件中止审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向原告陈惠玲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陈惠玲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惠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永彪陪审员 郭亚荣陪审员 秦 卓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 淑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