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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荣华与唐智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华,唐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680号原告:刘荣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智强,男。原告刘荣华与被告唐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荣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3元,由原告刘荣华负担。审判员  唐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