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荣华与唐智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华,唐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680号原告:刘荣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智强,男。原告刘荣华与被告唐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荣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3元,由原告刘荣华负担。审判员 唐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