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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泽红、程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泽红,程小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515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该行双江口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廖泽红,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程小艳,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泽红、程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廖泽红、程小艳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潇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