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泽红、程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泽红,程小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515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该行双江口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廖泽红,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程小艳,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泽红、程小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廖泽红、程小艳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潇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