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柴铃枝、金全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柴铃枝,金全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603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甲1。法定代表人:陈静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睿、李娜,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申请人:柴铃枝。被申请人:金全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柴铃枝、金全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柴铃枝、金全龙名下1154728.67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柴铃枝、金全龙名下1154728.67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