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成武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拜泉县富强镇新立村。被执行人:李成武,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富强镇新立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成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1执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