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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成武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拜泉县富强镇新立村。被执行人:李成武,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富强镇新立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成武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1执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