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蔡大伟与广州云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大伟,广州云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54511号原告:蔡大伟,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广州云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天贵路92号5楼508室。法定代表人肖中。原告蔡大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州云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用户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易传播系统”服务,期限1年,费用12800元,后原告转账支付被告服务费6800元。原告现以被告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解除协议同时要求被告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经审查现有证据,被告已经为原告提供了部分推广服务。本院认为,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全面履约,现原告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提供了部分服务,合同解除后的退款数额本院予以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蔡大伟与被告广州云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书》;被告广州云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蔡大伟服务费四千元;驳回原告蔡大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玉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茹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