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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鹏飞与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汇通创新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鹏飞,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汇通创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610号原告:曹鹏飞,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被告: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306741223D)。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11-2号地)8、9层。法定代表人:刘小东。被告:青岛汇通创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13350356103Y)。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少山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鹏飞与被告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汇通创新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鹏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知行锐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汇通创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鹏飞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计93.50元,由原告曹鹏飞负担。审 判 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