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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8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天津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东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东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8203号原告:天津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燕山东路青山溪语花园会馆。法定代表人:张瑞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国方,女,天津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孙东朋,男,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天津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东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世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