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长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长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715号原告:青岛长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青岛即墨市七级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长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次阿福大厦A栋。负责人:曹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剑萍,女,汉族,1992年10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青岛长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长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