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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与张荣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张荣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444号原告: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育才路***号。法人代表:薛正义。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杰,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劲松,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昌,男,194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正全,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秀玲,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被告女儿。原告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雅安职院附属医院)与被告张荣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方劲松,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全、张秀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雅安职业院附属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17年1月11日拖欠的医疗费229720.13元;2、判令被告从2017年1月12日起按63元/日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床位费直至2017年7月10日止(具体金额为11340元);两项请求合计241060.1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1日,被告因“截瘫”、“L1椎体骨折术后、完全性脊髓损伤,L2、L3、L4椎体横突骨折术后、肋骨骨折术后”等病症送入原告处住院。2016年5月24日办理出院手续一次,同月26日办理入院手续继续治疗,2017年1月11日办理出院手续。张荣昌及家属仍在原告处占用着一间3人病房,至7月10日才搬离病房。张荣昌在雅安职业院附属医院处住院两年有余,期间雅安职业院附属医院对张荣昌进行了药物、电针、超声波、运动疗法等治疗,产生了229720.13元的医疗费。为此雅安职业院附属医院已多次向张荣昌催收,要求其缴付医疗费,但其至今仍未向雅安职业院附属医院缴付过任何费用。为此雅安职业院附属医院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张荣昌辩称,本案的主体应当包括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因雅职院附属医院和雅职院是独立的法人,原告的诉讼遗漏被告,应当把雅职院追加进来;雅职院附属医院在病房里安排了其他病人,且我们不出院是因为雅职院不解决,故床位费由张荣昌全部承担不合理。当事人围绕本案诉讼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告法人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表、病案首页、出院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对所列举的两次住院费用结算单、催缴通知书、雅价费2004(40号)文件、川卫办法2015(93号)文件真实性无异议,仅对证明内容等提出不同看法,本院作为证明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用,并在卷佐证。对被告不认可的医疗行为终止通知书,本院结合本案事实综合进行认定并予以采用。通过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月21日,被告因“截瘫”、“L1椎体骨折术后、完全性脊髓损伤,L2、L3、L4椎体横突骨折术后、肋骨骨折术后”等病症送入原告处住院。入院记录及病情证明书载明:姓名,张荣昌。入院时间:2015年1月21日。出院时间:2016年5月24日。主要诊断:L1锥体骨折术后,完全性脊髓损伤。其他诊断:L2、L3、L4椎体横突骨折术后,左第6-10肋骨骨折术后,左肺挫裂修补术后,左肺下叶肺大疱切除术后,双侧胸腔积液,左侧叶间裂积液,高血压,尿路感染,湿疹,右侧自发性液气胸,双侧股动脉粥样硬化并斑块形成,双侧腘动脉粥样硬化性改变,双侧股动脉及腘动脉部分狭轻-中度狭窄,双肾结晶,膀胱及尿道内口结石,泌尿道出血,低钾血症。出院医嘱:1.积极预防压疮、尿路感染、肺部感染等并发症;2.继续口服降压药,监测血压;3.继续康复治疗。雅安职院附属医院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确认本次医疗费用总额为176480.27元。2016年5月24日张荣昌办理出院手续一次,同年5月26日又办理入院手续继续治疗。入院记录及病情证明书载明:入院时间:2016年5月26日。出院时间:2017年1月11日。主要诊断:L1椎体骨折术后,完全性脊髓损伤L1ASIA。其他诊断:L2、L3、L4椎体横突骨这术后,左第6-10肋骨骨折术后,左肺挫裂修补术后,左肺下叶肺大疱切除术后,高血压,尿路感染,双侧股动脉粥样硬化并斑块形成,双侧腘动脉粥样硬化性改变,双侧股动脉及腘动脉部分狭轻-中度狭窄,双肾结晶,膀胱及尿道内口结石,泌尿道出血。出院医嘱:1.建议患者定时定量饮水,行间歇性导尿,另患者膀胱多发结石,建议患者到外科进一步治疗;2.低脂低盐饮食,定期复查肝肾功能、血常规、血脂血糖、电解质、凝血功能等;3.监测血压,规律服用减压药,必要时内科专科治疗;4.坚持心肺功能锻炼,上肢力量训练,下肢关节被动活动;5.不适随访。雅安职院附属医院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确认本次医疗费用总额为53239.86元。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张荣昌一直使用单独的三人间的病房,该病房标准为每日63元,床位费合计为11340元。2016年12月29日,雅安职院附属医院向张荣昌发出了住院费用催交通知书。2017年1月5日,雅安职院附属医院向张荣昌发出了医疗行为终止通知书。本院认为,张荣昌在雅安职院附属医院就医,雅安职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医治,双方以实际行为达成了医疗服务的合同。在该合同行为中,雅安职院附属医院的义务是对患者进行合理的医治,张荣昌的义务是按要求给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因张荣昌未给付医疗费用,雅安职院附属医院要求其支付所欠医疗费及床位费,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张荣昌认为应追加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为被告并由其承担本案医疗费用,因本案合同相对方为雅安职院附属医院,根据合同相对性,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不是适格当事人,故本院对张荣昌此主张不予支持;另张荣昌虽主张有其他病人在使用案涉病房,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费用,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荣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医疗费229720.13元及床位费11340元(从2017年1月12日起按63元/日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被告张荣昌负担。此款原告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已经缴纳,由被告在本案执行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