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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执字第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狄光彬与刘辉、宜宾县金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光彬,宜宾县仨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468-5号申请执行人:狄光彬,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被执行人:宜宾县仨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安边镇豆坝村,组织机构代码57276093-7。法定代表人:张遥兵,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辉,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宾执字第468-2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宜宾县仨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XXX的商品混凝土材料款96.5万元到宜宾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文财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