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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海执字第01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海阳市海麟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希庚欠款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海麟实业有限公司,张希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海执字第01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海麟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海东路西首。被执行人张希庚,男,汉族,住海阳市环保生活区。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希庚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31488948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94.16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希庚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31488948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范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由伯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