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海执字第01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海阳市海麟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希庚欠款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海麟实业有限公司,张希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海执字第01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阳市海麟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海阳市海东路西首。被执行人张希庚,男,汉族,住海阳市环保生活区。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希庚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31488948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94.16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希庚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31488948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范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由伯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