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宣化宏大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宣化宏大钻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791号之一原告: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845516-0。法定代表人:贾荣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宣化宏大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县长治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3739841-2。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化宏大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21元,减半收取2561元,由原告河北澳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