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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毛英杰与吕社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英杰,吕社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365号原告:毛英杰,男,汉族,1984年5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社强,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毛英杰与被告吕社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毛英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英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英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英杰负担。审判员  潘旭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