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毛英杰与吕社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英杰,吕社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365号原告:毛英杰,男,汉族,1984年5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社强,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毛英杰与被告吕社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毛英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英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英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毛英杰负担。审判员 潘旭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