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567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陕西省某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宁陕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某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宁陕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6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某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地。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宁陕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地。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某地。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6年1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陕西省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宁陕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6)陕证经字第001909号、0036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7)陕证执字第08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某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本金人民币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已查明的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无法处置其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5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申请��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