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执恢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玉珍、余必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玉珍(又名徐如珍),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余必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珍与被执行人余必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必林已履行了(2005)枞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05)枞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茂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