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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10

案件名称

农行肃南县支行与王某某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南县支行,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南县支行(以下简称肃南县农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肃南县农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系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肃南县农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某某暂时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肃南县农行同意被执行人延缓履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21执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文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