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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兰智稻与被告郑拴义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智韬,郑拴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354号原告兰智韬,男,汉族,1959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郑拴义,男,汉族,1953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兰智稻与被告郑拴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8日立案。兰智韬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郑拴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兰智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智韬撤回对郑拴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兰智韬负担。审判员 席 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