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兰智稻与被告郑拴义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智韬,郑拴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354号原告兰智韬,男,汉族,1959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郑拴义,男,汉族,1953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镇xx村人。原告兰智稻与被告郑拴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8日立案。兰智韬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郑拴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兰智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智韬撤回对郑拴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兰智韬负担。审判员 席 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