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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敏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敏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69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敏凯,男,1996年8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事实于2017年6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敏凯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敏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邱敏凯在义乌市实施盗窃作案三起,涉案金额共计920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邱敏凯至稠江街道城店南路499号鸡煲店工作,趁四周无人之际,盗得被害人邹某放在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120元。2、2017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邱敏凯至稠江街道城店南路473号东北饺子馆工作,趁被害人赵某2熟睡之际,在抽屉内盗得被害人赵某2放在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3、2017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邱敏凯至稠江街道腾龙公寓601宿舍,趁无人注意之际,盗走被害人朱某放置在宿舍内的行李箱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敏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某、赵某2、朱某的陈述,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邱敏凯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敏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邱敏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敏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