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顾榉堂、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家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榉堂,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家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顾榉堂,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家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顾榉堂与被执行人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家分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顾榉堂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字第(2014)第501号裁决书/(2015)崂执字第479号的执行。2017年7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652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晓亮、王晓宁、刘秀梅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字第(2014)第50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