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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385号原告:石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28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康安国,周口市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7日,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雷相源,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层。法定代表人:曹钦成,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蔚,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伤害,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请求赔偿数额无法确认,系诉讼请求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起诉。原告石某某预交的诉讼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