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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与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执3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法定代表人:窦海有,该公司执行董事。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与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6)郑仲裁字第0790号裁决书;裁决载明:一、被申请人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0万元。二、该案仲裁费9815元,由被申请人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鉴于该仲裁费申请人已预缴,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在履行该裁决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三、被申请人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应于该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裁决生效后,鹤壁市瑞丰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因案件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仲裁委员会(2016)郑仲裁字第0790号裁决书指定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月娟审判员 谷 朝 宪审判员 常 保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