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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姚伶玉与宋兴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伶玉,宋兴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2执异8号案外人:张显榜,男,汉族,1948年5月14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合水镇祖坟山村*组。申请执行人:姚伶玉,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教师,住泸溪县武溪镇育才路76号县地税局宿舍。被执行人:宋兴周,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浦市镇十字街社区五小区。在本院执行姚伶玉与宋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显榜于2014年7月4日对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提取张显榜在泸溪县浦市镇长坪完全小学的工程款15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显榜称,被执行人宋兴周与案外人张显榜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任何协助执行的义务,不具有执行关联性;泸溪县浦市镇长坪完全小学的工程款也不是案外人张显榜与宋兴周在工程上欠申请执行人的款,而且工程是亏损的,没有利润。故泸溪县人民法院不应冻结、提取案外人张显榜名下的工程款150000元用以偿还宋兴周与该工程无关的其他债务。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伶玉与宋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伶玉提供了被执行人以案外人张显榜的名义在泸溪县浦市镇长坪完全小学有工程余款未领取的线索。经本院执行人员对该财产线线索进行调查,泸溪县浦市镇长坪完全小学(中塘村)工程及附属工程系张显榜与该学校签订的施工合同,但张显榜在本院询问笔录中承认该工程是由宋兴周和他人以他的名义承包该工程。为此,本院对该工程未付的工程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并于2017年6月28日对未付的工程款中150000元予以提取。本院认为,异议的争议焦点是本院提取的工程款150000元是否是宋兴周应得并可以支配的收入。从对案外人张显榜的询问笔录和泸溪县浦市镇长坪完全小学校长吴建平调查笔录;泸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证明均可证明泸溪县浦市镇长坪完全小学(中塘村)工程及附属工程系张显榜负责,工程款也是发放到张显榜的账号内。张显榜虽然陈述该工程是由宋兴周和他人以他的名义承包该工程,但对宋兴周在该工程中的作用及可取得的收益并未说明。因此,对本院所提取的150000元工程款,并不能确认为宋兴周应得并可以支配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张显榜在泸溪县浦市镇长坪完全小学(中塘村)工程及附属工程名下150000元工程款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向永健审 判 员  邓永成代理审判员  许湘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