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廖世春、张世军、范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世春,张世军,范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廖世春,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张世军,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被执行人:范凤英,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本院在执行廖世春与张世军、范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世军、范凤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世军、范凤英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3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303执89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世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轻型普通货车一辆。2016年9月1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303执898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世军所有的上述车辆。后本院依法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张世军所有的上述车辆进行了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廖世春的意见,其表示愿意接受被执行人张世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轻型普通货车以物抵债。2017年3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303执898号之二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张世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轻型普通货车作价人民币15950.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廖世春抵偿(2016)闽03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部分债务。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世军、范凤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闽03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林振飞执行员 陈益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