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恢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宜昌福隆油脂有限公司与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福隆油脂有限公司,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恢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福隆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周家刚。委托代理人郝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法定代表人顾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宜昌福隆油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万元,并从2010年12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从2010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按月息1%的标准,应付利息为5338666.67元)。被执行人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利息(至2017年5月20日止共计利息4774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3940元,执行费7777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位于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的98366.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附属物(厂区道路、绿化、地上围墙、地下围墙、地下管网、基础处理)主要有辅料库基础、道路、围墙、管网工程、生产区与办公区连接处台阶、循环水池工程、宿舍、食堂、专家楼室外新增路缘石、泵房及垃圾屋、绿化。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2139.050729万元。其中土地1455.83万元,该土地上附属物683.220729万元。经合议庭讨论,决定依对上述财产通过京东网进行拍卖,起拍价1498万元,保证金150万元,竞价增价幅度7.5万元。2017年7月11日上午10时至次日上午10时第一次拍卖流拍。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宜昌福隆油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物抵债书面申请:因被执行人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共计15085.16万元(其中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643.198392万元、延迟履行利息55.3万元,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案件受理费3.3940万元、评估费6.624万元),请求将被执行人位于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的98366.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附属物以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保留价)1498万元,抵偿给宜昌福隆油脂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债务1498万元,被执行人未清偿的债务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并自愿承担执行费。本院认为,本案拍卖的被执行人位于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的98366.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附属物起拍价(保留价)1498万元,第一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该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将上述土地及土地上的附属物交申请执行人抵债;以物抵债后,对被执行人未清偿的债务申请人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位于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的98366.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当阳国用(2010)第1217006××号]及该土地上附属物[(厂区道路、绿化、地上围墙、地下围墙、地下管网、基础处理)主要有辅料库基础、道路、围墙、管网工程、生产区与办公区连接处台阶、循环水池工程、宿舍、食堂、专家楼室外新增路缘石、泵房及垃圾屋、绿化]作价149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宜昌福隆油脂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上述财产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宜昌福隆油脂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家嘉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的98366.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当阳国用(2010)第1217006××号]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宜昌福隆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三、申请执行人宜昌福隆油脂有限公司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上述三项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向建军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