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雨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雨祥,高雨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高雨祥,男,汉族,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高雨来,男,1964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本院在执行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高雨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任民初字第0073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