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生录与潘智民、赵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生录,潘智民,赵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赵生录,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所地大荔县。被执行人:潘智民,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被执行人:赵民才,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大荔县。本院执行赵生录与潘智民、赵民才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了5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