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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4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永忠与被执行人刘登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忠,刘登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4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忠,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灵丘县东河南镇中野窝村人,现住沙咀村。被执行人:刘登奎,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灵丘县武灵镇支家洼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永忠与被执行人刘登奎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登奎所有的牌号为晋BH53**南益牌摩托三轮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刘永忠与被执行人刘登奎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永忠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登奎所有的摩托三轮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登奎所有的牌号为晋BH53**南益牌摩托三轮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爱民审判员  刘建川审判员  李宏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