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丽与郭建龙、秦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郭建龙,秦丽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183号原告:张丽,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郭建龙,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秦丽霞,女,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张丽与郭建龙、秦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张丽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丽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严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