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纪宝林申请执行史宝青、罗飞霞、张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宝林,史宝青,罗飞霞,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265号申请人纪宝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史宝青,男,汉族。被执行人罗飞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海燕,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纪宝林申请执行史宝青、罗飞霞、张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史宝青、罗飞霞、张海燕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有29786.00元未履行,现冻结被执行人史宝青在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布支行账户存款、冻结被执行人高永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经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朱 塔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