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许飞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112号原告许飞,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杨雷,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9-1号。法定代表人张少军,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审理原告许飞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飞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飞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飞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75元(原告许飞已预交),本院决定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许飞负担。审判员 张 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石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