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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文国、刘伟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国,刘伟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国,男,满族,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人刘伟,男,满族,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国、刘伟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建议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世凯、鲁晓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国、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文国、刘伟于岫岩满族自治县仙人咀办事处双泉村观音沟组路段使用气枪狩猎打死野鸡3只。经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状物认定为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经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案件鉴定书结论:确认张文国、刘伟非法狩猎案的狩猎物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雉鸡(别称:野鸡)均为雄性,数量为3只。被告人张文国、刘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文国、刘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文国、刘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刑事案件鉴定书,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辽宁省林业厅文件,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国、刘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文国、刘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文国、刘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文国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10500元(已缴纳,其中,已在公安机关缴纳500元)。被告人刘伟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10500元(已缴纳,其中,已在公安机关缴纳500元)。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丹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微信公众号“”